最新游泳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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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 紅色數字為2007年版游泳規則印製本的分頁 ) 一、 比賽管理☆ ‥‥‥‥‥‥‥‥‥‥‥‥‥‥‥‥‥‥SW1‥‥‥‥‥‥‥‥(1) 二、 大會裁判員‥‥‥‥‥‥‥‥‥‥‥‥‥‥‥‥‥‥SW2‥‥‥‥‥‥‥‥(2) 三、 預賽與複賽、決賽編配‥‥‥‥‥‥‥‥‥‥‥‥‥SW3‥‥‥‥‥‥‥‥(10) 四、 出發☆‥‥‥‥‥‥‥‥‥‥‥‥‥‥‥‥‥‥‥‥SW4 ‥‥‥‥‥‥‥‥(13) 五、 自由式‥‥‥‥‥‥‥‥‥‥‥‥‥‥‥‥‥‥‥‥SW5 ‥‥‥‥‥‥‥‥(14) 六、 仰式‥‥‥‥‥‥‥‥‥‥‥‥‥‥‥‥‥‥‥‥‥SW6 ‥‥‥‥‥‥‥‥(15) 七、 蛙式‥‥‥‥‥‥‥‥‥‥‥‥‥‥‥‥‥‥‥‥‥SW7 ‥‥‥‥‥‥‥‥(15) 八、 蝶式‥‥‥‥‥‥‥‥‥‥‥‥‥‥‥‥‥‥‥‥‥SW8 ‥‥‥‥‥‥‥‥(17) 九、 混合式☆ ‥‥‥‥‥‥‥‥‥‥‥‥‥‥‥‥‥‥‥SW9 ‥‥‥‥‥‥‥‥(17) 十、 比賽 ‥‥‥‥‥‥‥‥‥‥‥‥‥‥‥‥‥‥‥‥ SW10‥‥‥‥‥‥‥‥(18) 十一、 計時 ‥‥‥‥‥‥‥‥‥‥‥‥‥‥‥‥‥‥‥ SW11‥‥‥‥‥‥‥‥(20) 十二、 世界紀錄 ‥‥‥‥‥‥‥‥‥‥‥‥‥‥‥‥‥ SW12‥‥‥‥‥‥‥‥(21) 十三、 電動計時程序 ‥‥‥‥‥‥‥‥‥‥‥‥‥‥‥ SW13‥‥‥‥‥‥‥‥(25) 十四、 分齡游泳規則 ‥‥‥‥‥‥‥‥‥‥‥‥‥‥‥ SWAG1 ‥‥‥‥‥‥‥(26) 十五、 最近游泳規則修訂項目 十六、 附則一 國際游泳聯盟總會游泳競賽規則〔2005–2009〕中英對照PDF檔 十七、 附則二 「維基百科」的 「最新游泳比賽世界紀錄列表」 十八、 附則三 游泳比賽應用表格下載
SW1 比賽管理
SW1.1 主辦單位 除依規則分配裁判長、裁判員或其他裁判員之職務外,所聘任之技 術委員會,對一切事務具有管理權;同時有權於賽程中,對發生之任何爭議 而影響比賽之進行時,得延後賽程,並依規則裁決比賽之事項。
SW1.2 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及世界盃比賽時,依國際游泳總會FINA 理事會之規 定, 應至少指派下列名額之裁判員,以負責控制比賽之進行: - 裁判長 ............................................. 1 人 - 控制室管理員 ................................... 1 人 - 姿勢檢察員 ...................................... 4 人 - 發令員 ............................................. 2 人 - 轉身檢察主任 ..........( 泳池兩端各 1 人) - 轉身檢察員 ..........( 每水道兩端各 1 人) - 紀錄主任 ......................................... 1 人 - 檢錄員 ............................................. 2 人 - 止泳繩管理員 ................................... 1 人 - 報告員 ............................................. 1人
附圖:裁判值勤位置圖 (2008.10.10由編者更新加入)
SW1.2.2 至於其他國際性比賽,主辦單位應獲得各地區或國際權責單位之認可,指派 上述或酌量指派上述名額之裁判員。 (1)
SW1.2.3 如比賽未設置自動計時裝置,則必須增設下列人員:計時主任1 人;每一水道 計時員3 人及2 位助理計時員。
SW1.2.4 當電動計時裝置或每個水道的三個計時錶都未能保證正常使用時,必須設有 一位終點裁判主任及若干終點裁判。
SW1.3 奧運會及世界錦標賽之比賽池與技術性設備,均應於賽前由國際游泳總會FINA 指定代表會同游泳技術委員會委員檢測及認可。
SW1.4 水下電視錄影裝置必須以遙控操作,並不得妨礙比賽選手視線及行進路線,同 時亦不可改變泳池結構規格及遮掩國際游泳總會FINA 認可之必要標誌。
SW2 大會職員
附圖:裁判值勤位置圖 (2008.10.10由編者更新加入)
SW 2.1 裁判長
SW2.1.1 裁判長應完全控制並授權所有之大會裁判員,指定任務及指示所有關於比賽 之特殊規定或有關競賽規程。裁判長亦應執行國際游泳總會FINA之所有規則 與決議;並應對有關大會及項目或比賽等之所有問題進行裁決,且對規則未 詳盡事宜,做最後之裁定。 (2) SW2.1.2 裁判長得干預任何階段之比賽,以確保國際游泳總會FINA 的規則得以遵行, 並應對比賽進行中之所有抗議予以合理裁決。
SW2.1.3 當終點裁判員之判決與計時員記錄不一致時,則應由裁判長依事實公平原則 決定名次,如電動計時裝置有效運作時,則應依SW13之規定行之。
SW2.1.4 裁判長應確保所有的職員於比賽中均能恪守崗位執行職務。裁判長認有必要 時,得指派代替人員遞補缺席、工作能力不佳或缺乏效率之裁判員,亦可要 求指派增額的裁判員。
SW2.1.5 每一項比賽開始時,裁判長先以連續短促笛音指示比賽選手脫去除泳裝之外 的衣服,再以一長笛音指示選手均應於出發台上就位(仰式及混合式接力比 賽,選手應立即入水)。裁判長再次鳴一長笛聲時,仰式及混合式接力第一 棒選手應立即在水中就出發位置。當選手與裁判員均已完成出發前之準備時 ,裁判長應向發令員做伸直手臂之手勢,以表示選手已由發令員來控制;裁 判長伸出去之手臂手勢,必須停留保持著直到發令為止。
SW2.1.6 裁判長發現或經由其他負責裁判之報告,應對任何違規選手予以取消資格。 所有取消資格事宜 ,裁判長有權作最後裁決。 (3)
SW 2.2 控制室管理員
SW2.2.1 管理員應該監督電動計時器的操作,包括檢視備用的攝影裝置。
SW2.2.2 管理員應負責電腦列印的比賽結果。
SW2.2.3 管理員應負責檢查接力比賽接棒時,電腦列印是否提早出發之結果向裁判長 報告。
SW2.2.4 管理員可以檢視備用的影像成績記錄,以確認有否提早出發之事實。
SW2.2.5 管理員必須監控在預賽或決賽之後,將成績記錄以官方的形式公布,以維持 正確的結果。
參考說明: 摘至 維基百科「游泳電動計時裝置」 ( 該條目由 郭清輝 創建 )(2008.11.20由編者更新加入) 游泳競賽的電動計時裝置是從1968年第十九屆墨西哥奧運會開始採用的,此後 逐漸獲得廣泛的使用, 經過多年的實際應用與技術改良,現在已經達到相當精密與準確的理想階段,整個電動計時設備包含 以下幾個系統: [信號輸入] 1. 出發跳台的微動啟動裝置(蝶泳、蛙泳、捷泳之出發感應)設置於起跳台 檯面,當選手跳離時 立即啟動計時。 2. 游泳池每個水道兩端之觸碰感應板(仰泳出發感應、及蝶、仰、蛙、捷等四式 轉身或終點到達 之感應)。 觸碰感應板依照國際游泳聯合會規定,寬(橫寬)240公分,高(垂直)90公分,厚度1公分 ,使用時上緣離水面30公分,下緣沒入水中60公分,表面應有明顯醒目的顏色 (一般使用黃色), 四週須有1吋之黑色邊框。 3. 手動按鈕補助器(置放於起跳台邊,由計時員操作,用以補助終點觸碰訊號感應不足)。 4. 防水水道盒(聯結前3項之訊號輸入纜線以傳輸至電腦) 。 [電動計時處理主機]1. 操作鍵盤、液晶顯示器、電子感應印表機。 2. 不斷電系統DC直流電源。 3. 發令系統之發令麥克風、鳴音器、出發端擴音器(另設有與鳴音器同步之瞬間閃光燈)。 [訊息輸出]1. 前置放大機(AC電源)。 2. 即時成績(包含水道、轉身時間、終點時間及最終名次等)大型電動顯示板。 [終點攝影設備]終點攝影設備包含每個水道終點的上方設置一個鏡頭朝下之攝影器,攝影訊號傳達至 控制室之即時 顯示器(每一水道各有一部單獨影像顯示器及一部含所有 水道同時分割 顯示之顯示器)與錄影機設 備(可以同步錄製所有水道之影像),在有違規或判決爭 議時得以做為存證及參考。 [電動計時裝置之操作與監督]電動計時裝置是一項高科技精密裝置,除了價格昂貴之外,操作員必須是受過專業技術訓練,能夠 非常熟練的裝配且駕輕就熟的操作各項輸出、輸入、列印等程序,在裝置發生故障時還要即時快速 的修護或更換備份組件,以不致耽誤了賽程,是故一般在採用電動計時裝置的比賽,都有特別聘請 專業人員負責該項工作,然而往往該等人員並不一定 同時熟習游泳規則與裁判的法規與職責,所以 現時國際游泳總會FINA於最新游泳規則內 特別增加一項「控制室管理員」的人員編制,(SW2.2) 規定:電動計時裝置的操作, 包括檢視備用的攝影裝 置,必須由「控制室管理員」負責監控。 詳見「游泳裁判研習教材網路分享版」電動計時 / 控制室管理員。
SW 2.3 發令員
SW2.3.1 發令員自裁判長交給比賽起(SW2.1.5 )至比賽出發止,應對比賽選手予以 完全之控制。比賽出發之號令應依據 SW4 規定。
SW2.3.2 發令員在比賽開始時,發現比賽選手拖延出發、蓄意違反命令或其他不正當 行為,應向裁判長報告;但只有裁判長得依據上述行為裁定是否取消選手資 格。 (4)
SW2.3.3 發令員有權決定出發是否公平,但只有裁判長有權裁決有否違規。
SW2.3.4 發令員應立於出發端線約 5 公尺處,且有利於計時員能注視出發信號及比賽 選手能聽見號令之位置。
(下列註解於2008.11.21由編者更新加入) 註一: 鳴槍出發,發現有違規者,於賽後填寫犯規檢察單,取消該選手資格。(SW4.4) 註二: 如果違規出發出現在出發信號之前,則出發信號不必發出,裁判長或發令員應以連續鳴短笛音指 示止泳繩管理員立即放下止泳繩,制止違規選手繼續前進,除犯規選手外其餘選手應召回並予重 新出發(SW4.4)。 參考說明:[ 止泳繩 ]:本文摘至 維基百科「止泳繩」 ( 該條目由 郭清輝 創建 ) 1. 止泳繩為標準游泳池於競賽時使用之必備裝置,游泳池兩側距出發端與轉身端各15公尺處各設有 一組固定支架,其高度為當繩索拉緊時必須距離水面1.2公尺,止泳繩之粗細並無特別規定,一般 介於1.0~1.5公分之間,其長度為可懸掛於兩端支架頂部橫跨於游泳池橫寬面之上,兩端予以固定 ,其固定之方式必須能夠快速的將繩索解放並迅速下降至水面上,且須涵蓋所有水道,以有效制 止所有 選手前進。 2. 操作「止泳繩」者為「止泳繩管理員」,是「游泳規則」所規定編制之正式裁判員,不得由一般 助理人員擔任。 3.當違規出發或是由於裁判人員之錯誤而誤導選手之出發時,經裁判長或是發令員吹哨音制止時, 止泳繩管理員立即迅速放下止泳繩,以阻止選手繼續前進。參考「游泳裁判研習教材網路分享版」 之發令員 / 止泳繩管理員。
SW 2.4 檢錄員
附 表: 參考檢錄各項表單
SW2.4.1 在各項比賽前,檢錄員應召集該項目比賽選手檢錄。
SW2.4.2 檢錄員必須向裁判長報告有違反宣傳規定(GR6)及未到之選手。
GR 6 宣 傳
GR6.1 泳衣上標誌樣式的鑑定,如泳衣、泳帽、蛙鏡,及其他相關游泳用具,如運動 服、制服、鞋子、毛巾和背袋,依據章程(BL 7)所建立之規章,是被允許的。二件 式 泳衣則被認為與廣告有關。名字和參賽國家的旗幟或國家代碼不被認為是廣告。
GR6.2 身體廣告無論如何都不被允許。
GR6.3 菸酒廣告不被允許。 (5)
SW 2.5 轉身檢察主任
SW2.5.1 轉身檢察主任應分配轉身檢察員工作位置,確保其轉身檢察工作均能於比賽 期間克盡職責。
SW2.5.2 轉身檢察主任接獲轉身檢察員報告有任何違規事實發生,應立即向裁判長提 出。
SW 2.6 轉身檢察員
SW2.6.1 每一水道兩端均應各指派一名轉身檢察員。
SW2.6.2 轉身檢察員均應確認比賽選手,自觸碰池端前,最後一次划臂動作,至轉身 過程第一次划臂完成,期間是否有遵照轉身規則之相關規定 ;另轉身檢察員 亦應於池端的範圍,確認比賽選手是否依照規則完成該項比賽。
SW2.6.3 800 公尺及1500 公尺個人比賽項目中,位於泳池折返點之各轉身檢察員應負 責記錄其水道選手已完成之趟數,並以“趟數牌”告知尚未完成之趟數。有 半自動電子裝置,也可以在水面下顯示。
SW2.6.4 800 公尺及1500 公尺比賽項目中,位於泳池出發端之各轉身檢察員,在該選 手距離完成比賽尚餘100 又5 公尺時,應予鳴笛或響鈴聲以示預告。
附圖:趟數牌翻轉方式圖解 (2008.09.25由編者加入) 附圖:趟數牌擺放與搖鈴位置圖 (2008.09.25由編者加入) (6) SW2.6.5 在接力比賽中,位於出發端之轉身檢察員,應判定與賽之選手是否觸及出發 處池端,待接棒之選手,方可離開出發台,如採用電動計時裝置接力比賽接 棒之出發,則應依照 SW13.1 規定進行。
註: SW13.1 當電動計時裝置使用於比賽中時,由該設備所判定之名次、成績及接力 等均應較人工裁判及人工計時之判決為優先。
SW2.6.6 轉身檢察員應將任何違規事實、比賽項目及水道號碼,詳記於犯規檢察單 上,送交轉身檢察主任,並應立即轉報裁判長。
附 表: 參考檢察報告單表格
SW 2.7 姿勢檢察員
SW2.7.1 姿勢檢察員之位置應位於泳池之兩邊。
SW2.7.2 各姿勢檢察員應依據相關規則,監視選手在比賽確實遵照規定之泳姿進行, 並協助轉身檢察員監視其折返轉身之動作。
SW2.7.3 姿勢檢察員應將任何違規事實、比賽項目及水道號碼,詳記於檢察單上,向 裁判長報告。
附 表: 參考檢察報告單表格 SW 2.8 計時主任
SW2.8.1 計時主任應分配所有計時員位置及其負責之水道。每一水道應設計時員3 人; 另應增助理計時員2人,以備在比賽時,計時錶無法啟動或於比賽中途發生故 障,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計時時予以協助。當每個水道使用3 個計時錶時, 所有計取的成績及名次均需顯示。 (7)
SW2.8.2 計時主任應收集每一計時員之計時記錄單,如有必要時,得檢查其計時錶。
SW2.8.3 計時主任應記錄或檢查計時記錄單上每一水道之正式時間。
SW 2.9 計時員
SW2.9.1 每一計時員均應依照SW11.3 之規定,對指定水道之比賽選手進行計時。計時 錶應經大會管理委員會校正認可,並證明其正確無誤。
SW2.9.2 每一計時員應於比賽出發信號發出之同時啟動計時錶,並在負責水道之選手 完成比賽時停止計時錶。凡超過100公尺距離之比賽項目,計時員得依循計時 主任之指示記錄比賽之中途時間。
SW2.9.3 比賽結束時每一水道計時員應立刻將計時錶上之時間,登錄在記錄單上,並 送交計時主任;如有需要則同時送交其計時錶受檢。如未接受計時主任或裁 判長“錶歸零”之信號前,計時錶不應擅自歸零。 (8) SW2.9.4 除非採用錄影輔助系統,否則即使啟用電動計時裝置,亦得要求足夠之計時 員到場執行人工計時職務。
SW2.10.1 終點裁判主任應指定各終點裁判員之位置及負責判定之名次。
SW2.10.2 比賽結束時,終點裁判主任收集各終點裁員所簽名之終點名次單,並確定比 賽結果與名次,送計時主任核對,再轉交裁判長。
SW2.10.3 若比賽終點採用電動計時裝置,則終點裁判主任必須在每一次比賽後填報該 電動計時裝置所測得之終點名次。
SW 2.11 終點裁判員
SW2.11.1 除非各指定水道之終點裁判員於比賽終了時要操作電動計時裝置“按鈕”, 否則即應位於其終點線設置的裁判台上,俾可對比賽各水道及終點線始終獲 得良好之視線。
SW2.11.2 每項比賽結束,終點裁判員應依照指定之職務,判定及填報其負責選手之名 次。終點裁判員除按鈕操作外,不得兼任計時員工作。
(9)
SW2.12.1 記錄主任負責檢查校對,電腦列印之比賽成績或裁判長所提報之各項比賽成 績與名次,並核對成績表上裁判長之簽名。
SW2.12.2 記錄員在預賽或決賽後將成績登錄於正式之成績表上,列出締造之新紀錄, 並計算比賽之得分。
SW 2.13 裁判的決策
SW2.13.1 依游泳規則規定,所有裁判員均應各自獨立作業與判定,不受其他人員之影 響。
SW3 預賽與複賽、決賽編配 附表: 參考預決賽編配範例表單 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區域性比賽及其他國際游泳總會(FINA)之比賽,應 遵照下列編配之規定。
SW 3.1 預賽
SW3.1.1 各參賽選手均應於報名表上註明最近12 個月內之最佳比賽成績,並由競賽委 員會依成績順序列名, 選手如未註明成績,則視同成績最劣者,並列名於成 績表之末。 如選手之成績相同或有一人以上之選手均未註明成績時,則以抽 簽決定。泳賽選手其水道之編配,應依據以下 SW3.1.2 之規定。預賽選手則 依其註明之成績,以下列方式編排水道: (10)
SW3.1.1.1 如預賽只有一組比賽,則於決賽期內舉行。
SW3.1.1.2 預賽有二組比賽,則成績最快之選手安排於第二組,次快者安排於第一組, 第三快者排於第二組,第四快者排於第一組,以此類推。
SW3.1.1.3 如有三組預賽,則最快者排於第三組,次快者排於第二組,第三快者排於 第一組,第四快者排於第三組,第五快者排於第二組,第六快者排於第一 組,第七快者排於第三組,以此類推。
SW3.1.1.4 如四組或多於四組參與預賽,則後三組應依上述SW3.1.1.3 規定編排。後三 組之前一組應為後三組編成以外之次快選手組成; 在後四組之前一組應為 後四組編成以外之次快選手組成,以此類推。各組預賽時之水道分配,係依 填報成績從快到慢之順序依照以SW3.1.2 規定模式予以排定。
SW3.1.1.5 當有二組或二組以上之預賽時,每組至少應編排三位選手,但如有選 手臨 時退出,則每組之選手人數可少於三人。 (11)
SW3.1.2 除五十公尺項目外,水道之分配(以站立於出發端,面向比賽泳池右端 為第 一水道)應將最快之選手或泳隊分配在泳池中央水道,若六水道泳 池,則編 排於第三水道; 若八水道泳池則編排於第 4 水道,次快選手之水道分配於最 快選手水道之左方,其餘則按其填報成績順序,一右一左 交互分配。如選手 成績相同,則應以前述之抽籤方式分配水道。
SW 3.1.3 五十公尺項目比賽時,技術委員會得依電動計時裝置與發令員位置等 ,慎重 決定其比賽應從那一端出發。 技術委員會應於賽前將此決定告知選手。無論 從那一端出發,應依上述規則規定編排。
SW 3.2 複賽與決賽
SW3.2.1 有複賽(二組)之比賽,應依據上述預賽 SW3.1.1.2 規定分配水道。
SW3.2.2 無需預賽之比賽,應依據上述 SW3.1.2 規定分配水道。若有舉行預賽,則決 賽水道之編排應根據預賽之成績依照 SW3.1.2 規定分配水道。
SW3.2.3 同一項目中,有來自同一或不同分組之選手,其名次分列第八或第十六名 , 其成績記錄至百分之一秒相同時,則應另加賽一次,優勝者進入決賽,並應 於選手賽後至少一小時之後舉行。 (12)
SW3.2.4 如複賽或決賽時有一名或更多選手空額,則依預賽成績順序遞補。該比賽項 目之水道分配,則必須依據 SW3.1.2 規定,並必須將遞補更換資料詳載於檢 錄單上公告。
SW3.3 其他比賽得採用抽籤方式分配水道。
附註:各種預賽、複賽、決賽之編配範例說明請參考:
SW4 出發 (註:出發時犯規一次即取消資格)
SW4.1 自由式、蛙式、蝶式及個人混合式比賽應採跳水方式出發。當裁判長鳴一長笛 聲時(SW2.1.5),選手即應雙足站上出發台。 發令員喊“預備”(take your marks )口令,選手應立即採取準備出發姿勢,並 至少一足立於出發台之前緣,雙手之位置不受限。當全部選手均已就位靜止不 動時,發令員即發出出發信號。
附註:標準競賽游泳池出發台的規格標準 台面為50CM × 50CM,臨水面之前緣高出水面50∼70CM,跳台傾斜度不得 超過 10°,並得讓選手能在前方或兩側抓住台面,仰泳握手器不得突出池壁 外,並需有垂直和水平兩用,距水面高30∼60CM,跳台四周需有明顯水道 數號碼,號碼從出發方向由右至左排列。
SW4.2 仰式及混合式接力第一棒比賽開始應於水中出發。當裁判長鳴第一聲長笛聲時 (SW2.1.5),選手應立即入水;裁判長再次鳴一長笛聲,全部選手均須返回出 發位置,不得故意拖延( SW6.1)。 當全部選手均已就出發位置時,發令員可 下達“預備”口令,俟選手均已靜止時,發令員即發出出發信號。 (13)
SW4.3 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及其他國際游泳總會FINA 之比賽中,“預備”之口令應使 用英語“take your marks ”,且每一出發台前應裝設一同步之擴音器。
SW4.4 任何選手若在信號發出前出發,則應被取消資格。出發信號發出後,發現有犯 規者,則比賽繼續,俟該項比賽完後,填寫犯規檢察單取消犯規選手資格。如 果犯規出現在出發信號之前,則出發信號不必發出,但應將其餘選手召回並予 重新出發。
SW5 自由式
SW5.1 自由式乃指比賽選手可採用任何姿勢進行比賽,但在個人混合式或混合 式接力 時,自由式則指仰式、蛙式或蝶式以外之姿勢。
SW5.2 自由式比賽時,選手在每一轉身及游畢全程時,必須以身體之任何部份碰觸池 端。
SW5.3 比賽過程中,選手身體的任一部分必須維持在水面上,除了出發及轉身後許可 選手在水中做 15 公尺潛泳,而到達15 公尺時,頭部必須露出水面。 (14)
SW6 仰式
SW6.1 在出發信號響前,選手應於水中面向出發台排成一列,並以雙手握出發把手。 禁止將腳趾踏在溢水溝上或曲趾扣於溢水溝之邊緣。
註:選手於水中出發前雙腳踏在水平面上 或下均可。
SW6.2 在出發信號響起至轉身,選手均應保持以背部朝下的仰姿游完全程,除轉身規 定 SW 6.4 外,在游程中均必須保持上述姿勢。此種正規姿勢得包括身體之縱 軸滾動,但不得滾動超過水平90 度以上。惟頭部姿勢與此無關。
SW6.3 在比賽全程中選手之部分身體必須露出水面前進,除了在出發及轉身後許可選 手在水中可做十五公尺仰潛,而到達十五公尺時,頭部必須露出水面,否則以 犯規論。
SW6.4 當轉身時,兩臂與胸部可以翻成俯臥,繼而用單手或雙手划動使身體前滾翻, 惟在轉動之過程中,可用腳踢或手臂划動,但肢體必須聯貫動作,而滾轉後雙 腳蹬出時,必須以背向下仰姿進行。
SW6.5 在游至終點,選手必須以仰姿觸壁。
SW7 蛙式
SW7.1 自出發及每次轉身後第一次划臂動作開始,身體必須保持俯姿,且任何時候均 不許翻轉成背部朝下。比賽過程必須以一次划臂及一次蹬腿之週期順序進行 (15) SW7.2 兩臂划水動作應同時,並在同一水平面上,不可有輪換與交替的動作。
SW7.3 兩手應於水面或水面下同時自胸部向前伸出,肘部除轉身或到達終點最後一次 划手外 ,不可露出水面上,雙手必需在水面上或水中回復,除了出發及每次轉 身後第一次划臂外,兩手之後划動作均不可超過臀線位置。
SW7.4 每一蛙泳週期動作中,頭部必須部分露出水面一次。出發及每次轉身後,選手 可做一次的長划臂動作,當第二次划臂至最寬部分內收之前,頭部則必須露出 水面。而在 身體完全沈於水中時,允許在蛙泳蹬腿前做一次蝶式踢腳,此後蛙 泳蹬腿之動作應同時,並同一水平面上不可輪換 。
SW7.5 在蹬腿時,兩足必須向外向後蹬,不得以剪式與上下打水或蝶式踢腳之動作進 行,除了規則 SW7.4 蝶式踢腳動作之規定外,兩足露出水面是被允許的。
SW7.6 在每次轉身及抵達終點時,均應用兩手在水面上或水面下同時觸碰池端。觸 碰池端前的最後划臂,頭可以潛入水中,但不得以連續划手潛水的動作觸壁 (16)
SW8 蝶式
SW8.1 除轉身外,於整個泳程中身體由必須保持俯姿,且任何時間均不許翻轉成背部 朝下。
SW8.2 兩臂動作必須同時一致,在水面上同時揮向前方,在水面下同時後划,直到比 賽終了。
SW8.3 兩足動作必須同時一致,兩腿及兩足允許同時在垂直面動作,惟兩足或兩腿無 需在同一水平線上,且不得交互動作,用蛙腳的動作是不允許的。
SW8.4 在每次轉身及抵達終點時,兩手必須在水面上或水面下同時觸碰池端。
SW8.5 出發及轉身時,身體浮出水面之前,許可有一次或多次踢腿並藉雙臂一次划水 ,使身體浮出水面。在每次出發與轉身時,許可在水中做15 公尺潛泳,以頭部 為準必須露出水面,其餘週期動作均需露出水面,且必需保持此姿勢到下次轉 身或到達終點。 (17)
SW9 混合式
SW9.1 個人混合式項目,選手應依以下四種泳式次序進行-
● 蝶式 → 仰式 → 蛙式 → 自由式。
SW9.2 團體混合式接力項目,選手應依以下四種泳式次序進行-
● 仰式 → 蛙式 → 蝶式 → 自由式。
SW9.3 每一分段,選手必須遵照分段有關規則之規定泳式游完全程。
註:1.2008年北京奧運游泳比賽增加了男、女子10公里在開放水域游泳的項目,因此 本屆游泳比賽 合計有34個項目(男子和女子各有17項)。 2.新增加的10公里馬拉松游泳賽是屬於遠距離開放水域的比賽,這項比賽不在有 溫控設備 的50公尺游泳池舉行,而是在室外開放水域舉行,游完10公里的距離 約需近兩個小時的時間。
SW10 比賽 SW10.1 選手應獨自游畢全程才算合格。
SW10.2 選手必須於其出發之同一水道中游完全程。
SW10.3 在所有比賽項目中,選手的轉身必須以肢體觸碰池壁完成,轉身後均從池壁 蹬出,不許跨越水道或在池底跨步、行走。
SW10.4 自由式項目或混合式項目之自由式部分,選手雖不致因站立池底而被取 消資 格,但不應發生走步情形。
SW10.5 不允許攀拉水道繩。
SW10.6 比賽時選手越過水道或妨礙他人時應取消其資格。如屬故意違規,裁判長應 將事件報告主辦單位及犯規者所屬之單位。
SW10.7 於比賽中,選手不許使用或穿戴任何可增加速度、浮力或耐力之配備,但可配 戴護目鏡。 (18)
SW10.8 任一非該項比賽選手,在該項選手未完成比賽前壇自入池,則應取消 其在同 一賽會中的下一個比賽項目之比賽資格。
SW10.9 每一接力隊應由四位同一單位選手組成。
SW10.10 在接力比賽之團隊選手中,如在隊友觸碰池端之前,其雙足離開出發台,應 被取消資格。
SW10.11 任一接力團隊,在比賽中如有任何非指定接力隊員,或在其他隊員尚未游畢 之前,即擅自入池,則該隊員所屬之團隊應被取消資格。
SW10.12 接力團隊隊員及其出賽次序必須於比賽之前予以指定。每一接力隊員於該項 比賽之中僅可出賽一次。在預賽及決賽之隊員及次序均可改換,只要在比賽 表上正確地列名即可。如已填妥出場棒次表而不能出場,需提出醫療證明, 否則不予更正遞補。
附 表: 參考接力棒次表格
SW10.13 凡完成個人比賽項目或團隊接力完成個人部分的選手,必須儘快離開池畔以 免妨礙其他未比賽完畢之選手,否則違規之個人或接力團隊應被取消資格。
SW10.14 若犯規行為有危害某一選手之獲勝機會時,則裁判長有權准其參加次一輪預 賽,或犯規行為發生於決賽時,則裁判長可命令重賽或補賽。 (19) SW10.15 不准裝設配速調節器或任何類似裝備參賽。
SW11 計時 SW11.1 電動計時裝置應在指定裁判員之監視下操作進行,並用其自動記錄每一水道之 所有名次及時間以決定優勝者,由其所判定之名次及時間應比計時員之判決為 優先。一旦比賽中電動計時裝置發生故障,機能明顯不全或是由於選手失誤而 使之失去正常功能時 , 則以計時員之記錄為準。
SW11.2 採電動計時裝置時,賽後成績僅為百分之一秒,若係計算至千分之一秒時,其 數點後第三位則不得用來決定成績及名次。選手比賽成績相同者,均列入同一 名次。電動計時板上所顯示之時間應僅以百分之一秒為準。
SW11.3 任何計時之設置皆應視為正式之計時錶。此種手按計時必須有指定或為相關國 家認定合格之3 位計時員。所有計時錶均應由主辦單位校正至正確無誤。手按 計時至少應記錄至百分之一秒。若無電動計時裝置,則應以手按計時為正式紀 錄,方式如下:
SW11.3.1 若3 個計時錶中有兩個時間相同,則以相同之兩個為正式紀錄。 (20)
SW11.3.2 若 3 個計時錶 中之時間互異,則以三者中間者為正式紀錄。
SW11.3.3 若 3 個計時錶只有2 個在運作時 ,其平均數為正式紀錄。
SW11.4 在比賽中或比賽後被取消資格之選手,應於成績表上註明,但不能宣佈成績 及排名。
SW11.5 在接力比賽中,被取消資格團隊之個人分段合法成績,應予記錄為正式之成 績。
SW11.6 在接力比賽所有50公尺及100公尺分段第一棒之選手,其成績應予記錄並公 布為正式之成績。
SW12 世界紀錄 「最新游泳比賽世界紀錄列表」
SW12.1 五十公尺水道比賽,承認男、女世界紀錄項目之距離及泳式如下:
自由式:50、100、200、400、800 及1500 公尺
仰式:50、100 及200 公尺
蛙式:50、100 及200 公尺
蝶式:50、100 及200 公尺
個人混合式:200、400 公尺
自由式接力:4×100 公尺 4×200 公尺
混合式接力:4×100 公尺 (21)
SW12.2 二十五公尺(短)水道比賽,承認男女世界紀錄項目之距離及泳式如下:
自由式:50、100、200、400、800 及1500 公尺
仰式:50、100、200 公尺
蛙式:50、100、200 公尺
蝶式:50、100、200 公尺
個人混合式:100、200、400 公尺
自由式接力:4×100 公尺 4×200 公尺
混合式接力:4×100 公尺 SW12.3 接力隊隊員必須為相同之國籍(單位)。 SW12.4 所有的紀錄,必須在公平競爭之下或個人計時比賽中完成,且至少於 比賽前三天公開宣佈,始為合法。但若有中華游泳協會之代表人員在 場監督,則無須於比賽前三天公開宣佈。
SW12.5.1 每一水道之距離必須由法定測量員或其他指定合格人員或主辦國認定 之合格人員測量以確定無誤。
SW12.5.2 在使用移動式的電動觸板時,在每項比賽的結束後,均需再做確認。 (22)
SW12.6 世界紀錄必須為電動計時裝置所記錄之成績,如電動計時裝置系統無法正常運 作時,則以半自動裝置所記錄之成績為準。
SW12.7 採百分之一秒計時,有兩人以上至小數第二位時間相同時,該選手皆為此一紀 錄之“共同保持者”。只有比賽優勝者之成績才可以申請列為世界紀錄。在創 紀錄之某項比賽中,只有並列優勝的選手,其成績才可列為世界紀錄。
SW12.8 接力比賽第一棒選手之成績可以申請為世界紀錄,如接力第一棒選手依本條各 款規定游完其應游距離所創之成績紀錄,將不因其後接力隊員之犯規被取消資 格而無效。
SW12.9 在個人比賽項目中,若選手的教練或管理向裁判長提出特別要求,並特別以電 動計時裝置計取選手泳程之中途分段成績,選手得以申請列為世界紀錄。惟選 手必須游畢全程,才可申請列為世界紀錄。
SW12.10 申請世界紀錄時,必須填寫一份由主辦國當局或管理委員會所提供國際游泳 總會 FINA 之正式申請表格,是項表格亦必須經選手所屬之國家協會代表簽 署,如創新紀錄之過程一切合乎規定(包含藥物檢驗),則申請表格應於創 紀錄十四日內送達國際游泳總會 FINA 秘書長處。 (23)
SW12.11 締造世界紀錄後, 七日內應先以電報或傳真簡明地向 國際游泳總會 FINA 秘書長提出申請之要求。
SW12.12 選手所屬國家協會應將所締造紀錄之過程向國際游泳總會 FINA 秘書長提出 書面說明;如有必要,則應向其確保正式申請表格已由有關權責單位適時提 出申請。
SW12.13 國際游泳總會 FINA 秘書長於接獲正式申請後,應立即與總會會長或其代表 取得連繫。認可之紀錄則一律予以刊印,並發選手證書及發佈消息。
SW12.14 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及世界盃比賽中締造之所有新紀錄,應予以立即承 認。
SW12.15 若某一選手未能遵循 SW12.10 之規定程序辦理,則其所屬國家協會可代為 提出有關世界紀錄之申請。如經調查所申請確實無誤,則國際游泳總會秘書 長有權接受此一紀錄。
SW12.16 如申請人之世界紀錄為國際游泳總會FINA 所接受,則由秘書長發給破紀錄 者所屬國家協會證書乙紙,再轉發給破紀錄之選手,以確認其成績。如為接 力隊所破世界紀錄,除發給四位與賽選手證書外,並發給選手所屬之國家協 會證書乙張。 (24)
SW13 電動計時程序
SW13.1 當使用電動計時裝置使用於比賽中時,由該設備所判定之名次、成績及接力 等均應優先於計時員之裁決。
SW13.2 當電動計時裝置無法記錄每位比賽選手之名次及成績時,則依據以下方式:
SW13.2.1 記錄電動計時裝置所有之成績名次結果。
SW13.2.2 記錄人工計時所有成績名次。
SW13.2.3 正式的比賽名次決定程序如下:
SW13.2.3.1 當採電動計時裝置記錄選手之成績及名次時,必須先與使用同樣方式記錄 之其他相關順序的選手比較後,再予決定時間及名次。
SW13.2.3.2 某選手若無電動計時裝置的記錄名次 ,而僅有電動計時裝置的記錄成績時 則必須以該時間與其他相關選手之時間順序比較後,再決定其名次。
SW13.2.3.3 當無法從電動計時裝置獲知選手的名次及時間時,則其相關成績應以半自 動計時裝置或 3 個碼錶所紀錄的結果為依據。 (25)
SW13.3 正式成績的記錄方式決定程序如下:
SW13.3.1 電動計時裝置所記錄之所有比賽選手時間,即為正式成績。
SW13.3.2 無電動計時裝置則以3個碼錶或半自動計時裝置所記錄之時間為正式成績。
SW13.4 預賽項目之總名次應依下列方式排定:
SW13.4.1 比較所有預賽選手之正式紀錄時間來排定名次。
SW13.4.2 若有二或二人以上選手之正式成績相同者,則均以同一名次列入該項目中。
分齡游泳規則
SWAG1:每一國家游泳協會均可採用自訂之分齡游泳規則,或引用國際游泳總 FINA 之規則。 (26) ※ 以上游泳規則如有錯誤、新增或更新,以國際游泳協會頒布為準。
※ 本規則摘錄自中華民國游泳協會2007年7月7日審(修)訂之版本及國際泳總 FINA 2005年 ~ 2009年 修訂條文編製。
※為推展游泳運動,本游泳規則 htm檔案 歡迎複製、連結、應用及轉寄給熱心游 泳運動人士,如有錯誤、新增或更改,敬請來函告知,以便修正, 希望本規則 永遠是最新的也永遠屬於大家的,謝謝!(修改、修正之訊息列於文後)
民國游泳規則2007年8月修訂版 於2008年10月首次編製 上網分享。
編製者:郭清輝 信箱 網址:胖胖郭教練 歡迎蒞臨 桃園縣游泳裁判教練協會網站 指教!
最近游泳規則修訂如下:
國際泳總FINA2005年~2009年修訂條文:依據2005年加拿大世界游泳錦標賽技術會議通過 後實施,修正後條文如下:
SW6.1 在出發信號響前,選手應於水中面向出發台排成一列,並以雙手握出發把 (修改:腳趾可以露出水面,但禁止將腳趾踏在溢水溝上或曲趾扣於溢水溝之邊緣。) 註:選手於水中出發前雙腳踏在水平面上與下均可。
SW7.4 每一蛙泳週期動作中,頭部必須部分露出水面一次。出發及每次轉身後,選手 可做一次的長划臂動作,當第二次划臂至最寬部分內收之前,頭部則必須露出 水面。而在身體完全沈於水中時,允許在蛙泳蹬腿前做一 次蝶式踢腳。此後蛙 泳蹬腿之動作應同時,並同一水平面上不可輪換。 (增修說明:在水中長划臂期間允許做一次蝶泳腿部打水之動作,但這種 蝶泳踢水只 限在出發與轉身時採用。)
◎ 本文章採用CC授權,歡迎轉載、 連結、轉寄、引用文章,但請附上出處與原文的超連結,謝謝 !
◎感謝 曾文淦教練 明察秋毫,發現本規則之SW2.1.3內文「當終點裁判員之判決.........則應依SW1.3之規定 行之。」其 SW 1.3 有誤,應更正為 SW 13 才對,僅此致謝!20090525。 2009.05.25.23: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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