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游泳裁判教練協會組織章程
* 本章程經99年3月1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查通過。 * 本章程經內政部99年4月20日台內社字第0990062155號函 准予立案備查 。 立案證書 * 本章程配合政府改制,將第六條「行政袁體育委員會」修正為「教育部體育署」,經102年3月16日第一屆第四次 會員大會審查通過後呈報內政部,經內政部102年4月17日台內社字第1020164789號函 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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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目錄書籤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游泳裁判教練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協助政府 推展游泳運動,提升游泳裁判之素質與游泳教練技能之精進 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 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 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推展全民游泳運動。 二、辦理各項游泳裁判與教練之研習、訓練活動,提升裁判 之素質 與教練技能之精進。 三、培訓適應體育游泳教練人才,辦理身心障礙游泳教學, 推廣全民水上安全教育。 四、建置網站提供最新之游泳資訊、教材,辦理教學職技的 觀摩、研究與互動。 五、主辦、承辦、協辦有關游泳之訓練與競賽活動。 六、協助游泳教練職能進修與就業輔導。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體育 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普通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游泳裁判 或教練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核通過 並繳納會費者。 二、永久會員:擁有普通會員資格一年以上,或經常協助本會 推展各項會務活動,經理、監事會議審核通過 後,一次繳交九年會費者。 三、團體會員:1.本會所屬之各縣、市分會。 2.得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 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 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 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 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 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 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 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所 繳納之會費或捐款概不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所繳納之會費或捐 款概不退還。
第 三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 十三 條 一、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 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 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 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 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 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 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 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 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 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 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 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 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 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 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 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 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 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 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 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 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 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 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 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 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 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 辭職。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普通會員:每年新台幣壹仟元, 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參仟元, 永久會員:新台幣玖仟元(只需繳一次,終身 免再繳)。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 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 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 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 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 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 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 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 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9年3月1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9年4月20日台內社字第0990062155號函准 予立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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