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游泳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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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時間 2014.08.08 23:55 ◎ 本文章採用CC授權,歡迎轉載、連結、轉寄、引用文章,但請附上出處與原文的超連結,謝謝 ! ◎ 各單元本文中有※號者為2009年7月23日 FINA 於羅馬會員大會修改通過,2009年9月23日起生效之條文。 ◎ 2014-2017版(2013年9月26日起生效)的規則更動不多,明顯更動或新增的條文,將用紫色字體表示,請與 各舊版 作一比對,以便修正及導引正確之訓練作業。 ◎ 各單元有☆星號者,有附圖片 、圖表或註解,此乃編者提供參考或說明用,並非規則的正式內文。 ◎ 編者於新增或異動的條文或內容中以黃色底字標示,並以 ( 紅色字 ) 說明其與舊版的差異。 ◎ 本網頁內容所引用之文章及登載之各單位:名稱、職銜、圖記、標誌、連結等均歸屬各單位所有權,若有 任何疑義請與 編製人 聯絡。 歡迎蒞臨 中華民國游泳裁判教練協會 指教
目 錄 一、 比賽管理 ☆ ‥‥‥‥‥‥‥‥‥‥‥‥‥‥‥‥‥‥‥‥‥‥‥‥‥ SW1 二、 大會裁判員 ☆ ‥‥‥‥‥‥‥‥‥‥‥‥‥‥‥‥‥‥‥‥‥‥‥‥ SW2 三、 預賽與複賽、決賽編配 ‥‥‥‥‥‥‥‥‥‥‥‥‥‥‥‥‥‥‥‥ SW3 四、 出發 ☆ ※ ‥‥‥‥‥‥‥‥‥‥‥‥‥‥‥‥‥‥‥‥‥‥‥‥‥‥ SW4 五、 自由式 ‥‥‥‥‥‥‥‥‥‥‥‥‥‥‥‥‥‥‥‥‥‥‥‥‥‥‥ SW5 六、 仰式 ※ ‥‥‥‥‥‥‥‥‥‥‥‥‥‥‥‥‥‥‥‥‥‥‥‥‥‥‥ SW6 七、 蛙式 ※ ‥‥‥‥‥‥‥‥‥‥‥‥‥‥‥‥‥‥‥‥‥‥‥‥‥‥‥ SW7 八、 蝶式 ※ ‥‥‥‥‥‥‥‥‥‥‥‥‥‥‥‥‥‥‥‥‥‥‥‥‥‥‥ SW8 九、 混合式 ☆ ※ ‥‥‥‥‥‥‥‥‥‥‥‥‥‥‥‥‥‥‥‥‥‥‥‥‥ SW9 十、 比賽 ※ ‥‥‥‥‥‥‥‥‥‥‥‥‥‥‥‥‥‥‥‥‥‥‥‥‥‥ SW10 十一、 計時 ※ ‥‥‥‥‥‥‥‥‥‥‥‥‥‥‥‥‥‥‥‥‥‥‥‥‥‥ SW11 十二、 世界紀錄 ※ ‥‥‥‥‥‥‥‥‥‥‥‥‥‥‥‥‥‥‥‥‥‥‥‥ SW12 十三、 電動計時程序 ※ ‥‥‥‥‥‥‥‥‥‥‥‥‥‥‥‥‥‥‥‥‥‥ SW13 十四、 分齡游泳規則 ‥‥‥‥‥‥‥‥‥‥‥‥‥‥‥‥‥‥‥‥‥‥‥ SWAG1 十五 、國際游泳總會 (FINA) 之泳裝規定 ※ 十六、 最近游泳規則修訂項目(2009年7月FINA 修訂) 十七、 附則一 國際游泳聯盟總會游泳競賽規則〔2005–2009〕中英對照繁體版 十八、 附則二 國際游泳聯盟總會游泳競賽規則〔2009–2013〕中英對照 簡體版 註:[轉載自香港游泳教練協會] 2012.01.19增列 十九、 附則三 國際游泳聯盟總會 游泳競賽規則〔2013–2017〕 英文版 二十、附則四 「維基百科」的 「最新游泳比賽世界紀錄列表」 二十、 附則五 游泳比賽應用表格下載 卄一、 附則六 游泳池 設備規章 專項網頁 2014.02.26 20:00 首編 卄二、 附則七 舊版游泳規則存檔 (2005∼2009) (2009∼2013)(參考比對)
SW1 比賽管理
SW1.1 主辦單位 除依規則分配裁判長、裁判員或其他裁判員之職務外,所聘任之技 術委員會,對一切事務具有管理權;同時有權於賽程中,對發生之任何爭議 而影響比賽之進行時,得延後賽程,並依規則裁決比賽之事項。
SW1.2 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及世界盃比賽時,依國際游泳總會FINA 理事會之規 定, 應至少指派下列名額之裁判員,以負責控制比賽之進行: - 裁判長 ............................................. 2 人 ( 2014版增加一人 ) - 控制室管理員 ................................... 1 人 - 姿勢檢察員 ...................................... 4 人 - 發令員 ............................................. 2 人 - 轉身檢察主任 ..........( 泳池兩端各 1 人) - 轉身檢察員 ..........( 每水道兩端各 1 人) - 記錄主任 ......................................... 1 人 - 檢錄員 ............................................. 2 人 - 止泳繩管理員 ................................... 1 人 - 報告員 ............................................. 1人
附圖:裁判 執勤位置圖 (2014.03.03由編者更新加入)
SW1.2.1 在其他國際性比賽,主辦單位應獲得各地區或國際權責單位之認可,指派 上述或酌量指派上述名額之裁判員。
SW1.2.2 如比賽未設置自動計時裝置,則必須增設下列人員:計時主任1 人;每一水道 計時員3 人及2 位助理計時員。
SW1.2.3 當未設置電動計時裝置,或每一個水道不足三個計時碼錶時,必須設置一位 終點裁判主任及若干終點裁判。
SW1.3 奧運會及世界錦標賽之比賽池與技術性設備,均應於賽前由國際游泳總會FINA 指定代表會同游泳技術委員會委員檢測及認可。
SW1.4 水下電視錄影裝置必須以遙控操作,並不得妨礙比賽選手視線及行進路線,同 時亦不可改變泳池結構規格及遮掩國際游泳總會FINA 認可之必要標誌。 SW2 大會職員 附圖:裁判 執勤位置圖 (2014.03.03由編者更新加入)
SW 2.1 裁判長
SW2.1.1 裁判長應完全控制並授權所有之大會裁判員,指定任務及指示所有關於比賽 之特殊規定或有關競賽規程。裁判長亦應執行國際游泳總會FINA之所有規則 與決議;並應對有關大會及項目或比賽等之所有問題進行裁決,且對規則未 詳盡事宜,做最後之裁定,但不得修改或逾越規則。
SW2.1.2 裁判長得干預任何階段之比賽,以確保國際游泳總會FINA 的規則得以遵行, 並應對比賽進行中之所有申訴予以合理裁決。
SW2.1.3 當使用的計時碼錶不足3個而設置終點裁判員時,裁判長 在必要時應依事實公 平原則決定名次,如電動計時裝置有效運作時,則應依SW13之規定行之。
SW2.1.4 裁判長應確保所有的職員於比賽中均能恪守崗位執行職務。裁判長認有必要 時,得指派代替人員遞補缺席、工作能力不佳或缺乏效率之裁判員,亦可要 求大會指派增額的裁判員。
SW2.1.5 每一項比賽開始時,裁判長先以連續短促笛音指示比賽選手脫去除泳裝之外 的衣物,再以一長笛音指示選手均應於出發台上就位(仰式及混合式接力比 賽,選手應立即入水)。裁判長再次鳴一長笛聲時,仰式及混合式接力第一 棒選手應立即在水中就出發位置。當選手與裁判員均已完成出發前之準備時 ,裁判長應向發令員做伸直手臂之手勢,以表示選手已由發令員來控制;裁 判長伸出去之手臂手勢,必須停留保持著直到發令為止。
SW2.1.6 裁判長得根據個人觀察,或經由其他負責裁判之報告,有權取消違規選手的 比賽資格。所有取消資格事宜 ,裁判長有權作最後裁決。
SW 2.2 控制室管理員
SW2.2.1 管理員應該監督電動計時器的操作,包括檢視備用的攝影裝置。
SW2.2.2 管理員應負責電腦列印的比賽結果。
SW2.2.3 管理員應負責檢查接力比賽接棒時,電腦列印是否提早出發之結果向裁判長 報告。
SW2.2.4 管理員可以檢視備用的影像成績記錄,以確認有否提早出發之事實。
SW2.2.5 管理員必須監控在預賽或決賽之後的棄權情況,以官方形式登錄成績,統計 所有新紀錄,必要時統計比賽得分。
參考說明: 摘至 維基百科「游泳電動計時裝置」 ( 該條目由 郭清輝 創建 )(2008.11.20由編者更新加入) 游泳競賽的電動計時裝置是從1968年第十九屆墨西哥奧運會開始採用的,此後 逐漸獲得廣泛的使用, 經過多年的實際應用與技術改良,現在已經達到相當精密與準確的理想階段,整個電動計時設備包含 以下幾個系統: [信號輸入] 1. 出發跳台的微動啟動裝置(蝶泳、蛙泳、捷泳之出發感應)設置於起跳台 檯面,當選手跳離時 立即啟動計時。 2. 游泳池每個水道兩端之觸碰感應板(仰泳出發感應、及蝶、仰、蛙、捷等四式 轉身或終點到達 之感應)。 觸碰感應板依照國際游泳聯合會規定,寬(橫寬)240公分,高(垂直)90公分,厚度1公分 ,使用時上緣離水面30公分,下緣沒入水中60公分,表面應有明顯醒目的顏色 (一般使用黃色), 四週須有1吋之黑色邊框。 3. 手動按鈕補助器(置放於起跳台邊,由計時員操作,用以補助終點觸碰訊號感應不足)。 4. 防水水道盒(聯結前3項之訊號輸入纜線以傳輸至電腦) 。 [電動計時處理主機]1. 操作鍵盤、液晶顯示器、電子感應印表機。 2. 不斷電系統DC直流電源。 3. 發令系統之發令麥克風、鳴音器、出發端擴音器(另設有與鳴音器同步之瞬間閃光燈)。 [訊息輸出]1. 前置放大機(AC電源)。 2. 即時成績(包含水道、轉身時間、終點時間及最終名次等)大型電動顯示板。 [終點攝影設備]終點攝影設備包含每個水道終點的上方設置一個鏡頭朝下之攝影器,攝影訊號傳達至 控制室之即時 顯示器(每一水道各有一部單獨影像顯示器及一部含所有 水道同時分割 顯示之顯示器)與錄影機設 備(可以同步錄製所有水道之影像),在有違規或判決爭 議時得以做為存證及參考。 [電動計時裝置之操作與監督]電動計時裝置是一項高科技精密裝置,除了價格昂貴之外,操作員必須是受過專業技術訓練,能夠 非常熟練的裝配且駕輕就熟的操作各項輸出、輸入、列印等程序,在裝置發生故障時還要即時快速 的修護或更換備份組件,以不致耽誤了賽程,是故一般在採用電動計時裝置的比賽,都有特別聘請 專業人員負責該項工作,然而往往該等人員並不一定 同時熟習游泳規則與裁判的法規與職責,所以 現時國際游泳總會FINA於最新游泳規則內 特別增加一項「控制室管理員」的人員編制,(SW2.2) 規定:電動計時裝置的操作, 包括檢視備用的攝影裝 置,必須由「控制室管理員」負責監控。 詳見「游泳裁判研習教材網路分享版」電動計時 / 控制室管理員。
SW 2.3 發令員
SW2.3.1 發令員由裁判長交給控制比賽權起(SW2.1.5 )至比賽出發止,應對比賽選手 予以完全之控制。比賽出發之號令應依據 SW4 之規定。
SW2.3.2 發令員若發現選手在出發時拖延出發、蓄意違反命令或其他不正當行為,應 向裁判長報告;但只有裁判長得依據上述行為裁定是否取消選手比賽資格。
SW2.3.3 發令員有權決判定出發是否有效,但必須服從裁判長的最終裁定。
SW2.3.4 發令時,發令員應立於出發端約 5 公尺以內處,能使計時員看見或聽到出發 信號 以及比賽選手能聽見號令之位置。
(下列註解於2008.11.21由編者更新加入) 註一: 鳴槍出發,發現有違規者,於賽後填寫犯規檢察單,取消該選手資格。(SW4.4) 註二: 如果違規出發出現在出發信號之前,則出發信號不必發出,裁判長或發令員應以連續鳴短笛音指 示止泳繩管理員立即放下止泳繩,制止違規選手繼續前進,除犯規選手外其餘選手應召回並予重 新出發(SW4.4)。
參考說明:[ 止泳繩 ]:本文摘至 維基百科「止泳繩」 ( 該條目由 郭清輝 創建 ) 1. 止泳繩為標準游泳池於競賽時使用之必備裝置,游泳池兩側距出發端與轉身端各15公尺處各設有 一組固定支架,其高度為當繩索拉緊時必須距離水面1.2公尺,止泳繩之粗細並無特別規定,一般 介於1.0~1.5公分之間,其長度為可懸掛於兩端支架頂部橫跨於游泳池橫寬面之上,兩端予以固定 ,其固定之方式必須能夠快速的將繩索解放並迅速下降至水面上,且須涵蓋所有水道,以有效制 止所有 選手前進。 2. 操作「止泳繩」者為「止泳繩管理員」,是「游泳規則」所規定編制之正式裁判員,不得由一般 助理人員擔任。 3.當違規出發或是由於裁判人員之錯誤而誤導選手之出發時,經裁判長或是發令員吹哨音制止時, 止泳繩管理員立即迅速放下止泳繩,以阻止選手繼續前進。參考「游泳裁判研習教材網路分享版」 之發令員 / 止泳繩管理員。
SW 2.4 檢錄員
附 表: 參考檢錄各項表單
SW2.4.1 在各項比賽前,檢錄員應召集該項目比賽選手檢錄。
SW2.4.2 檢錄員必須向裁判長報告有違反廣告條例規定(GR6)及檢錄未到之選手。
GR 6 宣 傳
GR6.1 泳衣上標誌樣式的鑑定,如泳衣、泳帽、蛙鏡,及其他相關游泳用具,如運動 服、制服、鞋子、毛巾和背袋,依據章程(BL 7)所建立之規章,是被允許的 。二件式 泳衣則被認為與廣告有關。名字和參賽國家的旗幟或國家代碼不被認 為是廣告。
GR6.2 身體廣告無論如何都不被允許。
GR6.3 菸酒廣告不被允許。
2.5 轉身檢察主任
SW2.5.1 轉身檢察主任應確保轉身檢察員於比賽期間克盡職責。
SW2.5.2 轉身檢察主任如接獲轉身檢察員報告有任何違規事實發生,應立即向裁判長 提出報告。 文字修正
SW 2.6 轉身檢察員
SW2.6.1 每一水道兩端均應各指派一名轉身檢察員。
SW2.6.2 轉身檢察員均應確認比賽選手,自觸碰池端前的最後一次划臂動作,至轉身 後第一次划臂完成期間 ,是否有遵照轉身之相關規定 。轉身檢察員亦應於 出 發端檢查選手出發至完成第一次划臂為止,以及於終點端檢查選手抵達終點 的動作是否符合規定。 文字修正及增訂內文
SW2.6.3 800 公尺及1500 公尺個人比賽項目中,位於泳池折返點之各轉身檢察員應負 責記錄該水道選手已完成之趟數,並以「趟數牌」告知尚未完成之趟數。也 可以使用半自動電子裝置,包括在水面下顯示裝置。
SW2.6.4 800 公尺及1500 公尺個人比賽項目中,出發端轉身檢查員應在該泳道選手離 終點尚餘兩趟 又5 公尺時發出警示信號。信號可以持續至運動員轉身後,游 至分道線上5公尺處的標誌時。信號可以是哨聲或鈴聲。 文字修正 附圖:趟數牌翻轉方式圖解 (2008.09.25由編者加入) 附圖:趟數牌擺放與搖鈴位置圖 (2008.09.25由編者加入)
SW2.6.5 在接力比賽中,位於出發端之轉身檢察員,應判定與賽之選手是否在上一棒 選手接觸到出發處池端後,才離開出發台。當採用電動計時器判決接力項目 各棒次之出發,則應依照 SW13.1 之規定進行。 文字修正
註: SW13.1 當電動計時裝置使用於比賽中時,由該設備所判定之名次、成績及接力 等均應較人工裁判及人工計時之判決為優先。
SW2.6.6 轉身檢察員應將所有違規事件連同比賽項目及水道號碼,詳記於 違規檢察報 告單上並簽名後,送交轉身檢察主任,並應立即轉報裁判長。 文字修正
附 表: 參考檢察報告單表格 SW 2.7 姿勢檢察員
SW2.7.1 姿勢檢察員之位置應位於泳池之兩側。
※ SW2.7.2 各姿勢檢察員應依據相關規則,觀察選手在比賽確實遵照規定之泳姿進行, 並協助轉身檢察員觀察選手轉身及比賽最後階段之動作。 文字修正
※ SW2.7.3 姿勢檢察員應將違規事實 連同比賽項目及水道詳記於違規檢查報告單上並簽 名,向裁判長報告。 文字修正
附 表: 參考檢察報告單表格 SW 2.8 計時主任
SW2.8.1 計時主任應分配所有計時員位置及其負責之水道。每一水道應設置計時員3 人 ;如果未採用自動計時裝置時,應再增加候補計時員2人,以備在比賽時,計 時錶無法啟動或於比賽中途發生故障,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計取成績時, 予以 替代。當每個水道使用3 個計時錶時,按計時時間確定最終成績和名次。
SW2.8.2 計時主任應收集每一計時員之計時記錄單,如有必要時,得檢查其計時錶。
SW2.8.3 計時主任應記錄或檢查計時記錄單上每一水道之正式時間。
SW 2.9 計時員
SW2.9.1 每一計時員均應依照SW11.3 之規定,對指定水道之比賽選手進行計時。計時 錶應經大會管理委員會校正認可,並證明其正確無誤。 SW2.9.2 每一計時員應於比賽出發信號發出之同時啟動計時錶,並在負責水道之選手 完成比賽時停止計時錶。凡超過100公尺距離之比賽項目,計時員得依循計時 主任之指示記錄比賽之中途時間。
SW2.9.3 比賽結束時每一水道計時員應立刻將計時錶上之時間,登錄在記錄單上,並 送交計時主任;如有需要則同時送交其計時錶受檢。如未接受計時主任或裁 判長“錶歸零”之信號前,計時錶不應擅自歸零。
SW2.9.4 除非採用錄影輔助系統,否則即使啟用電動計時裝置,亦得要求足夠之計時 員到場執行人工計時職務。
SW2.10.1 終點裁判主任應指定各終點裁判員之位置及負責判定名次。
SW2.10.2 比賽結束時,終點裁判主任收集各終點裁員所簽名之終點名次單,並確定比 賽結果與名次,送交裁判長。
SW2.10.3 比賽若採用電動計時裝置,則終點裁判主任必須在每一組比賽後填報該電動 計時裝置所測得之終點名次。
SW 2.11 終點裁判員
SW2.11.1 除非各指定水道之終點裁判員於比賽終了時要操作電動計時裝置“按鈕”, 否則即應位於其終點線設置的裁判台上,俾可對比賽各水道及終點線始終獲 得良好之視線。
SW2.11.2 每項比賽結束,終點裁判員應依照指定之職務,判定及填報其負責選手之名 次。終點裁判員除按鈕操作外,不得在同一項目中兼任計時員工作。
SW2.12.1 記錄主任負責檢查校對,電腦列印之比賽成績或裁判長所提報之各項比賽成 績與名次,並核對成績表上裁判長之簽名。 SW2.12.2 在預賽或決賽後記錄員應處理棄權事宜,將比賽成績登錄於正式成績表上, 編列出新創紀錄表,必要時統計比賽之得分。
SW 2.13 裁判的決策
SW2.13.1 除非游泳規則另有規定,所有裁判員均應各自獨立作業與判定,不受其他人 員之影響。
SW3 預賽與複賽、決賽編配 附表: 參考預決賽編配範例表單 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區域性比賽及其他國際游泳總會(FINA)之比賽,應 遵照下列編配之規定。
SW 3.1 預賽
SW3.1.1 各參賽選手均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公告期限內之最佳比賽成績,並由競賽委員 會依成績順序列名, 選手如未註明成績,則視同成績最劣者,並列名於成 績表之末。 如選手之成績相同或有一人以上之選手均未註明成績時,則以抽 簽決定。泳賽選手其水道之編配,應依據以下 SW3.1.2 之規定。預賽選手則 依其註明之成績,以下列方式編排分組:
SW3.1.1.1 如預賽只有一組比賽,應以決賽方式編配,於決賽時間內進行比賽。
SW3.1.1.2 預賽有二組比賽,則成績最快之選手安排於第二組,次快者安排於第一組, 第三快者排於第二組,第四快者排於第一組,以此類推。
SW3.1.1.3 如有三組預賽,則最快者排於第三組,次快者排於第二組,第三快者排於 第一組,第四快者排於第三組,第五快者排於第二組,第六快者排於第一 組,第七快者排於第三組,以此類推。
SW3.1.1.4 如預賽有四組或四組以上,除了400公尺、800公尺及1500公尺項目外, 後三組應依上述 SW3.1.1.3 規定編排。後 三組之前一組應為後三組編成以外 之次快選手組成; 在後四組之前一組應為後四組編成以外之次快選手組成 ,以此類推。 各組預賽時之水道分配,以填報成績從 快到 慢之順序依照 SW3.1.2規定模式予以排定。
SW3.1.1.5 400公尺,800公尺及1500公尺項目,最後二組必須依照 SW3.1.1.2 編排。 (本條文為新增加項目)
SW3.1.1.6 例外:當有二組或二組以上之預賽時,每組至少應編排三位選手,但如有選 手臨時退出,則每組之選手人數可少於三人。 ※ SW3.1.1.7 當場地是10水道之泳池,並且在800公尺或1500公尺自由式 項目預 賽中有兩名選手並列第 8名 時,決賽時以抽籤決定第8 水道及第9水道之 編配 。若預賽中有三名選手並列第八名 時,決賽時以抽籤決定第8水道 、 第9水道及第0水道的 編配。 (本條文為新增加項目) ※ SW3.1.1.8 當場地不是使用10水道的泳池時,則適用 SW3.2.3條款。 (本條文為新增加項目) ※ SW3.1.2 在50公尺泳池中,除50公尺項目外,水道之編配(以站立於出發端,面向比 賽泳池右端為第 1水道(若是10條水道的泳池,則為第0水道 ) 應將報名 成績最優者或隊伍編配在泳池中央的奇數水道,若在6條水道泳池,則編配 於第3水道; 若 在8條水道泳池,則編配於第4水道。 比賽若在10條水道泳池舉行,報名成績最優者則需編配在第 4水道,次優的 選手 編配於最快選手水道的左方, 其餘則按其填報成績順序,一右一左 交 互分配。如選手 成績相同,則應以前述之抽籤方式分配水道。 (新增加內文說明)
SW 3.1.3 當在50公尺泳池中舉行50公尺項目比賽時,技術委員會得依電動計時裝置與 發令員位置等因素,決定其比賽是要從出發端游到轉身端,或是由轉身端游 到出發端。 技術委員會應於賽前將此決定告知選手。如果決定由轉身端游到 出發端時,亦須依照在出發端出發的方式編配。
SW 3.2 複賽與決賽
SW3.2.1 有複賽之預賽應依據上述 SW3.1.1.2 之規定編配水道。
SW3.2.2 無需預賽時,應依上述 SW3.1.2 之規定編配水道。若有預賽或複賽,則應以 預賽或複賽之成績,依據 SW3.1.2 之規定編配水道。 ※ SW3.2.3 同一項目中,來自相同或不同預賽或複賽的選手,其成績記錄至百分之一秒 相同時,不論是在8水道泳池的比賽中並列第8名或第16名,抑或是在10水道 泳池的比賽中並列第10名或第20名,應另加賽一次,由優勝者進入複賽或決 賽。加賽必須在所有選手完成預賽或複賽後至少一小時才能舉行。如果成績 記錄再次相同,則再加賽一場。當遞補第1及第2名的成績記錄相同時,如需 要,則可加賽一場。 (新增加內文說明)
SW3.2.4 如複賽或決賽時有一名或更多選手空額,則依預賽成績順序遞補。該比賽項 目之水道分配,則必須依據 SW3.1.2 規定,並必須將遞補更換資料詳載於檢 錄單上公告。
SW3.2.5 參加預賽、複賽及決賽,選手必須在該項比賽前至少20分鐘到檢錄室報到,經 檢查後完成檢錄。
SW3.3 在其他比賽中,可以採用抽籤方式編配水道。
附註:各種預賽、複賽、決賽之編配範例說明請參考:
SW4 出發 (註:出發時犯規一次即取消資格)
SW4.1 自由式、蛙式、蝶式及個人混合式比賽應於出發台上以跳水方式出發。當裁判 長鳴一長笛聲時(SW2.1.5),選手即應雙腳站上出發台。 發令員喊“預備”(take your marks )口令,選手應立即採取準備出發姿勢,並 至少一腳立於出發台之前緣,雙手之位置不受限。當全部選手均已就位靜止不 動時,發令員即發出出發信號。 附註:標準競賽游泳池出發台的規格標準 台面必須至少0.5公尺寬 ×0.6公尺長,除應覆蓋防滑材料外,必須安裝「出 發犯規偵察設備」臨水面之前緣高出水面50∼75CM,跳台傾斜度不得超過 10°,並得讓選手能在前方或兩側抓住台面,仰泳握手器不得突出池壁外, 並需有垂直和水平兩用,距水面高30∼60CM,跳台四周需有明顯水道數號 碼,號碼從出發方向由右至左排列。游泳池出發台規格圖
SW4.2 仰式及混合式接力第一棒比賽開始應於水中出發。當裁判長鳴第一聲長笛聲時 (SW2.1.5),選手應立即下水;裁判長再次鳴一長笛聲時,全部選手 迅速返回 出 發位置,不得故意拖延( SW6.1)。 當全部選手均已就出發位置時,發令員 發出“預備”口令,當選手均處於靜止狀態時時,發令員即發出出發信號。
SW4.3 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及其他國際游泳總會FINA 之比賽中,“預備”之口令應使 用英語“take your marks ”,且每一出發台前應裝設一同步之擴音器。 ※ SW4.4 任何選手若在信號發出前出發,應被取消比賽資格。出發信號發出後,發現有 違規者,則比賽繼續,俟該項比賽完後,填寫違規檢察單取消該選手比賽資格 。如果在出發信號發出之前,發現選手違規出發,則出發信號不必發出,但應 將其餘選手召回並予重新出發。 裁判長依據 SW2.1.5規則規定,重新鳴一聲長笛音(仰式為第二聲)開始比賽。 (增加敘述文字)
SW5 自由式
SW5.1 自由式是指比賽選手可採用任何姿勢進行比賽,但在個人混合式或混合式接力 時,自由式則指仰式、蛙式、蝶式以外之姿勢。
SW5.2 自由式比賽時,選手在每一轉身及到達終點時,必須以身體之任何部份碰觸池 端。
SW5.3 比賽過程中,選手身體的任一部位必須維持在水面上,除了出發及轉身後,許 可選手在水中做 15 公尺潛泳,而到達15 公尺時,頭部必須露出水面。
SW6 仰式
SW6.1 在出發信號響起前,選手應於水中面向出發台排成一列,並以雙手握住出發把 手。禁止將腳趾踏在溢水溝上或曲趾扣於溢水溝之邊緣。 註:選手於水中出發前雙腳踏在水平面上 或下均可。
SW6.2 在出發信號響起及每次轉身後,選手必須蹬離池壁,除轉身規定 SW 6.4 外, 均應保持以背部朝下的仰姿游完全程。此種正規姿勢得包括身體之縱軸滾動, 但不得轉至與水平面呈 90 度。惟頭部姿勢不受此限。
SW6.3 在比賽全程中選手之部分身體必須露出水面,轉身過程中允許選手身體完全潛 入水中,出發後及每次轉身後,選手可以在水中做 1 5 公尺仰潛,而到達 15 公 尺時,頭部必須露出水面。 ※ SW6.4 選手 在各自水道必須以身體的某一部份觸壁。在轉身過程中,允許肩部轉動越 過垂直面至俯臥姿勢,之後必須立刻以一次連續的單臂划水或雙臂同時划水作 為翻滾轉身動作的開始。選手必須以仰姿蹬離池壁。 (本條內文更改較多)
※ SW6.5 選手在 抵達終點時,必須以仰姿在其各自水道觸壁。 (增加後段說明) 註:2014版規定仰式可以在賽程中頭部可以沒入水中的時機: 1.出發後15公尺以內。 2.每次轉身後15公尺以內。 3.轉身時。 到達終點觸壁前,則身體不得潛入水中。 ※ 本條刪除 2009~2013版 SW6.5(...... 觸壁時允許選手將身體潛入水中)。
SW7 蛙式 ※ SW7.1 在出發和每次轉身之後, 選手身體完全沒入水中時,可以做一次手臂向後划至 腿 部的動作。在 第一次長划臂期間允許做一次蝶式踢腿,但隨後必須是蛙式蹬 腿。 (本條內文更改較多) ※ SW7.2 自出發及每次轉身後,第一次划臂動作開始,身體必須保持俯姿, 其餘任何時 候均不得翻轉成仰姿。當選手觸壁完成後至離開池壁過程中可以用任何方式轉 身,但身體離開池壁時,必須呈俯臥姿勢。從出發及整個比賽過程中,必須以 一次划臂及一次踢腿之週期順序進行。兩臂的所有動作應在同一水平面上同時 進行,不得有交替動作。 (本條內文更改較多)
SW7.3 兩手應於水面或水面下同時自胸部向前伸出,肘部除轉身或到達終點最後一次 划手外不可露出水面上,雙手必需在水面或水面下向後划水,除了出發及每次 轉身後第一次划臂外,兩手之後划動作均不可超過臀線位置。 ※ SW7.4 在每個 完整的蛙泳動作週期,頭部必須有任一部分露出水面 ,且在划臂至最寬 位置內收之前,頭部必須露出水面。所有踢腿動作應同時並且在同一水平面進 行,不得有交替動作 。 文字及內文修正
SW7.5 在踢腿過程中,兩腳必須向外向後蹬腿,不得以剪式與上下打水或蝶式踢腿之 動作進行,除了 S W 7.1 蝶式 踢腿動作之規定外,不允許蝶式踢腿。兩腳露出 水面是被允許的,除非接著做一個向下的蝶式踢腿。
SW7.6 在每次轉身及抵達終點時,兩手應分開在水面上或水面下同時觸壁。允許轉身 前和抵達前的最後一次划臂之後沒有接著一次踢腳,在觸壁前的最後一個完整 或不完整動作週期中,頭部必須有任一部分露出水面,其觸壁前的最後一次划 臂動作完成後,頭部可以潛入水中。 (增加敘述文字)
SW8 蝶式 ※ SW8.1 從出發和每次轉身後的第一次划手動作開始,身體必須保持俯臥姿勢, 除轉身 外,其餘任何時候都不得翻轉成仰姿。允許在水中側踢,當選手觸壁完成後至 離開池壁過程中,可以用任何方式轉身,但身體離開池壁時,必須呈俯姿。 (本條內文說明較詳細) ※ SW8.2 在比賽中,除了 SW 8.5 的規定 以外,兩臂動作必須一致,在水面上同時揮向 前方,在水面下同 時向後划,直到比賽終了。 (本條內文說明較詳細) ※ SW8.3 兩腳向上或向下動作必須一致,雙腳可以不在同一水平面上,但不允許有交替 動作 或是蛙式踢腿。 (本條內文說明較詳細) SW8.4 在每次轉身及抵達終點時,兩手必須分開在水面上或水面下同時觸壁。
SW8.5 出發及每次轉身後,可以在水面下做一次或多次蝶式踢 腳,並藉雙臂一次划水 ,使身體浮出水面。在出發後與每次轉身後,許可在水中做15 公尺潛泳,但頭 部必須在15公尺之前露出水面,且必須使身體保持在水面上,直到下次轉身或 到達終點。
SW9 混合式
※ SW9.1 個人混合式項目,選手應依以下 4 種泳式順序進行: 蝶式 → 仰式 → 蛙式 → 自由式。 每一個泳姿必須涵蓋 4 分之 1 的距離。 (本說明為新增加)
SW9.2 在混合式接力項目中,選手應依以下 4 種泳式順序進行: 仰式 → 蛙式 → 蝶式 → 自由式。
SW9.3 每一分段,選手必須遵照分段有關規則之規定泳式游完全程。 註:1.2008年北京奧運游泳比賽增加了男、女子10公里在開放水域游泳的項目,因此 本屆游泳比賽 合計有34個項目(男子和女子各有17項)。 2.新增加的10公里馬拉松游泳賽是屬於遠距離開放水域的比賽,這項比賽不在有 溫控設備 的50公尺游泳池舉行,而是在室外開放水域舉行,游完10公里的距離 約需近兩個小時的時間。
SW10 比賽
註: 請注意,因新增條文SW10.1,所以原SW10.1順延為 SW10.2,其以下都依序順延編號,但有些條文內容不變。 ※ SW10.1 所有個人項目比賽必須分成男子組與女子組獨立項目各自舉行。 (本條文為新增加項目,下列條目次序同時更動) ※ SW10.2 選手必須獨自游畢全程才算合格。 ※ SW10.3 選手必須於其出發之同一水道中游完全程。 ※ SW10.4 在所有比賽項目中,選手的轉身必須以肢體觸碰池壁完成。轉身後從池壁 蹬出,不得在池底跨越或行走。 ※ SW10.5 自由式項目或混合式項目之自由式部分,允許選手站立於池底,但不得走步。 ※ SW10.6 不允許拉水道繩。 ※ SW10.7 選手越過本水道阻礙他人或用其他方式干擾他人時,應取消其資格。如屬故意 違規,裁判長應將事件報告主辦單位及違規者所屬單位。
※SW10.8 在比賽中,選手不得使用或穿戴任何可能增加速度、浮力或耐力之配備(如 手蹼、腳蹼、尾翼、繃帶...等),但可配戴泳鏡。選手身上不得有任何種類的 貼布,除非由 FINA運動醫學委員會批准。 (增加規定) ※ SW10.9 任一非該項比賽選手,在該項選手未完成比賽前壇自入池,則應取消其在同一 賽會中的下一個項目之比賽資格。 ※ SW10.10 每一接力隊應由 4 名同一單位之選手組成,男女組合接力隊伍成員必須為二 位男選手和二位女選手,該項目之個人成績不能登記為正式紀錄。 (增加後段規定) ※ SW10.11 在接力比賽中,本隊的前一棒選手尚未觸壁之前,後一棒選手雙腳離開出發 台時,應取消該隊的資格。 ※ SW10.12 任一接力隊伍,在比賽中如有任何非指定之接力選手,或在其他選手尚未游 畢之前,即擅自入池,則該選手所屬之隊伍應被取消資格。 ※ SW10.13 接力隊伍隊員名單及棒次表必須於比賽之前繳交。每一接力隊員於該項目比 賽之中僅可出賽一次。在預賽及決賽之隊員均可 以在已報名的本隊隊員中更 換,不按接力棒次 表之順序進行比賽的隊伍,取消該隊資格。除非提出緊急 醫療證明,否則不予更換遞補。(改變說明內容) 附 表: 參考接力棒次表格 ※ SW10.14 凡完成個人比賽項目或在隊伍接力項目中完成個人部分的選手,應在不妨礙 其他未比賽完畢的選手情況下儘速離池,若造成妨礙,則該選手或其接力隊 伍應被取消資格。 ※ SW10.15 若違規行為有妨礙某一選手之獲勝機會時,裁判長有權准其參加下一組比賽 ,或 違規行為發生於決賽或最後一組比賽時,裁判長可令該組重賽或補賽。 (增加該段規定) ※ SW10.16 不允許配速導引器,也不允許採用任何 具有配速導引作用的裝置或方法。
SW11 計時
※ SW11.1 電動計時裝置應在指定裁判員之監視下操作進行,並用其自動記錄每一水道之 所有名次及時間以決定優勝者,由其所判定之名次及時間應比計時員之判決為 優先。一旦比賽中電動計時裝置發生故障,機能明顯不全或是由於選手失誤而 使之失去正常功能時 , 則以計時員之記錄為準(參照SW13.3)。 (增加參照索引) ※ SW11.2 採用電動計時裝置時,成績只須記錄到百分之一秒,若可以精確至千分之一秒 時,則不記錄千分位數,也不以此用來決定成績或名次。若成績百分之一秒相 同者均列入同一名次。電動計時板上所顯示之成績應僅顯示至百分之一秒。 (改變後段文字)
SW11.3 任何計時裝置皆應視為正式計時錶。該人工計時成績必須由相關國家的會員組 織指定或批准之3 位計時員記取。所有計時錶均應由主辦單位校正至精確無誤 。 人工計時的成績應精確到百分之一秒。若無電動計時裝置,則應以人工計 時為正式紀錄 ,方式如下:
SW11.3.1 若 3 個計時錶中有 2 個時間相同,則以相同之 2 個計時表成績為正式紀錄。
※ SW11.3.2 若 3 個計時錶 中之時間互異,則取中間者為正式紀錄。 (改變說明內容) ※ SW11.3.3 若 3 個計時錶只有 2 個在運作時 ,則取其平均數為正式紀錄。 (改變說明內容) ※ SW11.4 在比賽中或比賽後,應於成績表上註明被取消資格之選手, 但其成績 與名次 不予記錄或公布。 (改變說明內容) SW11.5 如果接力隊伍被取消資格,應將出現違規之前的合法分段成績,記錄在正式之 成績單上。
SW11.6 在接力比賽第一棒選手所有 50 公尺及 100 公尺分段 成績,應予記錄並公布為 正式成績。 SW12 世界紀錄 「最新游泳比賽世界紀錄列表」
SW12.1 50公尺(長)水道比賽,男、女紀錄項目之距離及泳式如下:
自由式:50、100、200、400、800 及1500 公尺 仰式:50、100 及200 公尺 蛙式:50、100 及200 公尺 蝶式:50、100 及200 公尺 個人混合式:200、400 公尺 自由式接力:4×100 公尺 、4×200 公尺 混合式接力:4×100 公尺 男女組合接力:4×100 公尺自由式及4×100 公尺混合式 (新增加項目)
SW12.2 25公尺(短)水道比賽,男、女紀錄項目之距離及泳式如下:
自由式:50、100、200、400、800 及1500 公尺 仰式:50、100、200 公尺 蛙式:50、100、200 公尺 蝶式:50、100、200 公尺 個人混合式:100、200、400 公尺 自由式接力:4×50 公尺、4×100 公尺、4×200 公尺 混合式接力:4×50 公尺 及4×100 公尺 男女組合接力:4×50 公尺自由式及4×50 公尺混合式
SW12.3 接力隊隊員必須為相同之國籍(單位)。 SW12.4 所有的紀錄,必須是在正式比賽或個人計時比賽中完成,這種比賽必須公開 舉行並於舉辦前至少三天公告。但若有會員組織批准單項賽作為競賽中的一 項計時測驗,則無須於比賽前三天公開宣佈。 ※ SW12.5 游泳池各水道的長度,必須經由承辦國會員組織指定或批准之專業測量人員 或其他合格之測量員測量以證明符合要求。 ※( 原條文編號由SW12.5.1更改為SW2.5) ※ SW12.6 凡使用可移動式的隔牆時,在該場比賽結束後,各水道之長度需再做確認。 ※( 原條文編號由SW12.5.2更改為SW2.6,以下條目次序同時更動) ※ SW12.7 世界紀錄必須是電動計時裝置所記錄之成績,如電動計時裝置系統無法正常運 作時,則以半自動計時裝置所記錄之成績為準。 ※ SW12.8 只有穿著 FINA 批准之泳裝參賽的選手所建立之世界紀錄得以被承認。 (本條文為新增加項目,下列條目次序同時更動) ※ SW12.9 若選手成績取至百分之一秒而記錄相同時,選手 均被視為「紀錄共同保持者 」。只有該項比賽中取得優勝的選手成績,可以申報為全國紀錄。若同時有 多位選手成績並列者,則每位選手皆被視為優勝者。 (內文更改) ※ SW12.10 惟有在淡水池中創下的紀錄 才得以被承認,在海水水域中創下的任何紀錄 均不予承認。 (本條文為新增加項目,下列條目次序同時更動) ※ SW12.11 除男女組合接力外,接力比賽第一棒選手之成績可以申 報為正式紀錄,只要 接力第一棒選手依本條各款規定游完其應游距離所創之成績紀錄,將不因其 後接力隊員之違規而被取消。 ※ SW12.12 在個人比賽項目中,若選手或其教練或領隊向裁判長提出申請某段距離的中 途計時,則其分段成績可以申請為全國紀錄,若該分段成績是由電動計時裝 置計取 ,則不需經過申請亦自動生效,惟選手必須依照規則游完該比賽的某 特定距離,方得以此段距離申請為新紀錄。 ※ SW12.13 申請世界紀錄時,必須填寫一份由主辦國當局或管理委員會所提供國際游泳 總會 (FINA) 之正式申請表格,是項表格亦必須經選手所屬之國家協會代表 簽署,如創新紀錄之過程一切合乎規定(包括規則DC5.3.2規定之藥物檢驗 ),則申請表格應於創紀錄 14 日內送達國際游泳總會( FINA) 秘書長處。 (內文增加說明) DC5.2.3 在奧運會,國際游泳總會( FINA)執行委員會,應與國際奧委會醫學委員會 共同研議各單項每天接受藥檢之選手數量,並應依當時國際奧委會所提出 之禁藥規定的相關程序辦理。在其他非由國際游泳總會( FINA)主辦賽會中 ,則採其他醫學組織委員會與大會共同研議之相似程序辦理。 SW12.14 締造世界紀錄後, 7 日內暫以電報、電傳或傳真,向國際游泳總會(FINA) 秘 書長提出報告。
SW12.15 選手所屬會員組織應將所締造紀錄之過程向國際游泳總會( FINA)秘書長提出 書面說明;必要時亦可以證實有關權責單位是否已適時提出正式申請。
SW12.16 在收到正式申請書,並且確認申請書中包涵了藥檢呈陰性的證明資料準確無 誤後, 國際游泳總會 ( FINA) 秘書長即宣布該項新世界紀錄,並確保公布該 項信息及將證書送達申請人。 (說明內容增加) SW12.17 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及世界盃比賽中締造之所有新紀錄,將自動生效。
SW12.18 若某一選手未能遵循 SW12.13 之規定程序辦理,則其所屬國家協會可代為 提出有關世界紀錄之申請。如經調查所申請確實無誤,則國際游泳總會秘書 長有權接受該項紀錄。 ※ SW12.19 如申請人之世界紀錄為國際游泳總會 (FINA) 所接受,一份由國際游泳總會 (FINA) 主席及秘書長簽署之證書應由秘書長頒發給破紀錄者所屬國家協會, 再轉發給破紀錄之選手,以 承認其成績。如為接力隊所締造之世界紀錄,則 簽發5份證書給接力隊所在的國的會員組織,其中一份證書由會員組織保存。 (內文增加說明)
SW13 電動計時程序
SW13.1 當使用電動計時裝置使用於比賽中時,由該設備所判定之名次、成績及接力 等均應優先於計時員之裁決。
SW13.2 當電動計時裝置無法記錄每位比賽選手之名次及成績時,則依據以下方式:
SW13.2.1 記錄電動計時裝置之所有的成績和名次。
SW13.2.2 記錄人工計時所有成績和名次。
SW13.2.3 正式的比賽名次決定程序如下: ※ SW13.2.3.1 在同組比賽中,選手具有電動計時裝置成績及名次,必須與同項其他同樣 具有電動計時裝置成績及名次之選手做比較,以決定其相對順序。 ※ SW13.2.3.2 若電動計時裝置僅記錄選手成績,而無記錄選手名次時,則必須以他的電 動計時成績與其他 具有電動計時成績 的選手做比較後,再決定其相對順序 。 (內文說明更動) ※ SW13.2.3.3 選手同時無電動計時的名次及成績時,則其相關成績應以半自動計時裝置 或 3 個計時錶所記錄的結果為依據。 (內文說明文字更動) SW13.3 正式成績的記錄方式程序如下:
SW13.3.1 電動計時裝置所記錄之所有比賽選手時間,即為正式成績。
SW13.3.2 無電動計時裝置 成績的所有選手,其正式成績則以半自動計時裝置成績或 3 個計時錶所記錄之時間為正式成績 。
SW13.4 預賽項目之總名次應依下列方式排定: ※ SW13.4.1 比較所有預賽選手之正式成績來排定名次。 (內文說明文字更動) SW13.4.2 若有 2人或 2人以上正式成績相同時,則以同一名次列入該項目中。
分齡游泳規則
SWAG1:每一國家游泳協會均可採用自訂之分齡游泳規則,或引用國際游泳總 會 ( FINA)之規則。 -------------------------------------------------------------- ∼ 以下新增列(FINA)泳裝規定 ∼ 國際游泳總會 (FINA) 之泳裝規定: 泳裝規定之原文 Swimsuit will definitely be in textile FINA will only apply scientific and measurable tests for swimsuits approval as follows: * Thickness - 1 mm to 0.8mm * Buoyancy - 1 Newton to 0.5 Newton * Permeability - full permeability -------------------------------------------------------------- SHAPE - For men, the swimsuit shall not extend above the navel nor below the knee, and for women, shall not cover the neck, extend past the shoulder, nor extend below knee. Furthermore, no zippers or other fastening system is allowed. -------------------------------------------------------------- 泳裝規定之中譯文 泳裝必須是紡織品。 FINA 將只為下列批准過之泳裝申請科技測量檢驗: * 厚度 1毫米到0.8毫米 * 浮力 1牛頓到0.5牛頓 * 滲透性 充分的滲透性 -------------------------------------------------------------- 型式 - 男子泳裝包覆範圍為肚臍以下到膝蓋以上(不得包覆肚臍及膝蓋), 女子泳裝包覆範圍為頸部以下到膝蓋以上(不得包覆膝蓋),不得延展 過肩,並且不允許使用拉鍊或任何固定裝置。 -------------------------------------------------------------- ※ 以上游泳規則如有錯誤、新增或更新,以國際游泳總會( FINA)官方發佈之最新規 則以及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審(修)訂之最新版本為準。 新增加「競賽游泳池設備規章」專項網頁 (2014.02.26 20:00 首編)
◎ 2009-2013規則修訂如下: ▼ 點選下面的項目,可以快速到達該項目內文。 轉身檢查:SW2.5.2 SW2.6.2 SW2.6.4 SW2.6.5 SW2.6.6 蛙式部分:SW7.1 SW7.2 SW7.3 SW7.4 SW7.5 蝶式部分:SW8.1 SW8.2 SW8.3 SW8.4 SW8.5 比賽部分:SW10.1 新增條文所以 SW10.2 以下編號依序順延至 SW10.16 計時部分:SW11.1 SW11.2 SW11.3 SW11.3.2 SW11.3.3 SW11.4 世界紀錄:SW12.7 SW12.9 SW12.12 SW12.15 SW12.18 電動計時:SW13.2.3.1 SW13.2.3.2 SW13.2.3.3 SW13.3.2 SW13.4.1 SW13.4.2
◎
2014-2017規則再修訂 增加或修改部分,以 深紫色文字 淺紫底色 標示。
※為推展游泳運動,本游泳規則 htm檔案 歡迎複製、連結、應用及轉寄給熱心游 泳運動人士,如有錯誤、新增或更改,敬請來函告知,以便修正, 希望本規則 永遠是最新的也永遠屬於大家的,謝謝!(修改、修正之訊息列於文後)
華民國游泳規則2007年8月修訂版,於 2008年10月首次編製 上網分享,並於 2010年2月比照最新 更改資料更新上網,2010年5月5日編者於有異動的條文之下加註說明其與舊版的差異。
編製者:郭清輝信箱 網址:胖胖郭教練 歡迎蒞臨 中華民國游泳裁判教練協會 指教
◎ 本文章採用CC授權,歡迎轉載、 連結、轉寄、引用文章,但請附上出處與原文的超連結,謝謝 ! ◎ 2011年4月16日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於台中國立中興大學辦理「2011年A (國家級) 游泳裁判複訓」, 擔任研討工作指導者,計有 陳貞輝、李大麟、蕭新榮、陳復龍等講師,並依據 「 F I N A」 最新游泳規 則之原文翻譯,修正部分翻譯成中文之內文及文字,以中英文並列方式呈列於複訓手冊中,做為最新版 2009年∼2013年之「中華民國游泳規則」依據。
【 編製及更新紀錄 】
2008.10.20 20:30 編 製 2009.05.25 16:20 小更新 2010.02.12 21:10 大更新 2010.05.05 22:40 小更新 2010.05.08 15:30 小更新 2011.04.17 09:50 更 新 2012.01.19 14:38 小更新 2012.08.25 04:22 小修正 2014.01.30 23:00 再更新 2014.02.18 22:18 小更新 2014.02.23 00:20 小更新 2014.02.26 20:00 小更新(增加「競賽游泳池設備規章」專項網頁) 2014.03.03 09:29 小更新(更新「裁判執勤位置圖」) 2014.08.08 23:55 小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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